出軌者不再無權訴請離婚!律師幫大法官直白翻譯 揭「婚姻修羅場王道」 【法庭中心/台北報導】《民法》1052條規定,夫妻造成婚姻破裂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,但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的人夫認為,法律不該把怨偶硬是綁在婚姻裡,聲請釋憲,司法院大法官昨作出解釋,認為應考量難以維持婚姻的「重大事由」已持續多久,若雙方都無維持維繫婚姻的意願,且僵持多年沒有復合機會,法律卻仍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,有違《憲法》保障的「解消婚姻自由」,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在2年內修正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。家事律師梁維珊則認為,未來離婚訴訟基本上會判離婚,不再比較誰的責任高低,建議怨偶們「能調解就調解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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