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ming wang
傅崐萁等人近日提出《國籍法》第1條修正草案,指《憲法》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,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,得以特別法為規範,而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即為此特別法,已就大陸地區人民的戶籍、身分、就業、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,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、喪失、回復與撤銷,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,實務上有混同《國籍法》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適用情形,影響法律體系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。 草案明定,《國籍法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,依《憲法》增修條文第11條及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的特別規定,而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,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,均依特別法規定,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