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二審無罪就能回來選」 綠委駁修《選罷法》違憲:這是回應社會 【記者蘇柏銓/台北報導】立院昨(26)日三讀通過《選罷法》修正條文,其中26條增訂曾犯《洗錢防制法》、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、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、《貪污治罪條例》、《反滲透法》被判有罪定讞者,終身不得參選,但「被判死刑、無期徒刑、10年以上尚未定讞者」也被納入,引發外界質疑,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更重批「大開民主倒車」。對此,民進黨團幹事長、立委鄭運鵬則解釋,由於有些情節重大的重罪不可能都列舉,所以才設置此條款;對於邱的指控,他也回擊「一審有罪,二審無罪就可以回來選」,更說這是社會對候選人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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