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一級毒品「無期徒刑起跳」違憲!大法官:情節輕微應再減刑 最輕只判這刑度 【記者丁牧群/台北報導】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販賣第一級毒品者(如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)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實務上對於微量、情節輕微的個案,法院會依《刑法》第59條「情堪憫恕」規定減刑為15年,但謝姓女子等5名被判刑15年以上的販毒者,認為法律太嚴苛,高等法院等法院有3個合議庭也認為刑責太硬,均聲請釋憲。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,認定該法條不符《憲法》罪刑相當原則、比例原則,違憲,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,依判決意旨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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