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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對於房屋占有土地上的法律關係是什麼?無論是設定地上權、租地蓋屋的租賃關係、使用借貸土地蓋屋的借貸關係亦或是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,在雙方有糾紛情形下,尚未經過法院判決確認是否拆屋還地之前,都是受到法律保護,所以在無任何法院確定判決執行前,擅自任意拆除他人建築物,將構成刑法上的毀損建築物罪,處六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而如果民事上是定期租賃或使用借貸土地時間一到,主張拆屋還地當無問題。但如果已經是不定期租賃關係,則要符合土地法100條,方能主張收回土地,然如是使用借貸土地關係建屋,在未定期限下,應於依借貸之目的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,民法470條一項定有明文。
而如果現建商(土地所有人)為符合土地法100條及民法470條一項收回土地的條件,教唆他人拆除住戶房屋,使之成為不堪使用的現況,而欲收回土地,將構成權利濫用而不被法律保護,除不生返還土地的法律效果,住戶(被害人)也得主張原地重建房屋,且建商也需負擔拆除房屋的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總結,國家認可除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,私人是可以自力救濟,除符合法規條件下,其餘情形是不能主張私力救濟。